中国教育学会关于印发 《中国教育学会优质教育科研成果评选奖奖励条例》的通知
各单位:
为表彰先进,奖励在教育领域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中国教育学会优质教育科研成果评选奖奖励条例》,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认真组织实施,积极宣传,促进教育科研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更好地为我国文化、教育建设服务。
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中国教育学会优质教育科研成果评选奖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奖励在我国基础教育业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推动全国基础教育领域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人才培养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优质教育科研成果评选奖是由中国教育学会设置,对全国基础教育行业的单位或个人主导完成的,在国内同类成果中具有先进水平的教育科研成果授予的奖励。
第三条 优质教育科研成果评选奖是基础教育领域的全国性奖项,中国教育学会维护其严肃性,并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荣誉奖励。
第四条 优质教育科研成果评选奖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按规定程序科学评审的原则;坚持重点奖励具有开拓性和创新性并对教育建设有重大绩优效果的教育科研成果的原则;实行当事人回避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教育学会设立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负责优质教育科研成果评选奖的受理、评审、批准和颁发工作。该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设置
第六条 优质教育科研成果评选奖设置一、二、三等奖,中国教育学会每年组织评选一次。
一等奖:
按照教育科研成果分类评奖标准综合评价后,应展现出极高的科研水平,具备卓越的创新性和方法先进性。研究难度大,对基础教育实践决策产生深远影响,社会反响热烈,可操作性强,应用范围广,且在国内同类教育科研成果中处于领先地位。
二等奖:
按照教育科研成果分类评奖标准综合评价后,应展现出较高的科研水平,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方法先进性。研究难度较大,对教育实践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社会反响良好,应用范围较广,具有可操作性,且在国内同类教育科研成果中处于先进水平。
三等奖:
按照教育科研成果分类评奖标准综合评价后,应展现出一定的科研和创新,研究方法正确,具有一定的研究难度。对教育实践决策产生一定影响,在地区或教育行业内具有应用性,有一定的社会反响,具有可操作性,且在国内同类教育科研成果中具有一定的先进水平。
第七条 中国教育学会对每项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最高限额为:一等奖7人,二等奖5人,三等奖3人。
第三章 奖励成果的范围和形式
第八条 奖励优质教育成果的范围包括优秀调查报告,专题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教育理论评价报告,基础教育新理论、新方法研究成果。
第九条 优质教育成果的形式包括专著、论文、研究报告、评估报告和新技术(如教育领域计算机应用软件技术)等。
第四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有权根据申报成果的情况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负责对申报成果的专业评审工作,其职责是按照标准提出获得 一、二、三等奖成果和落选项目的建议,报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集体审定批准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集体审定时,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学术委员参加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到会学术委员多数通过的原则,确定获奖项目及其等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优质教育科研成果评选奖的单位,应交纳申报费。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条例解释和制定实施细则。
中国教育学会